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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什么是行权?

行权是指期权的买方行使期权合约赋予的权利。期权的买方可以在合约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对于到期没有行权的合约,将会丧失全部价值。

74.期权合约买方决定行权,那么买方享有哪些权利?

期权合约的买方决定行权,可以在合约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如果行权方持有的是认购期权,则享有以约定的行权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的权利;如果行权方持有的是认沽期权,则享有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的权利。

75.期权卖方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期权卖方有义务以合约约定的行权价卖出或者买入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如果被行权方持有认购期权义务仓,则应当准备好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如果被行权方持有认沽期权义务仓,则应当准备好相应的资金。

76.什么是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卖出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77.什么是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基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行权价格的差值。

78.什么是到期月份?

到期月份,是指期权合约期限届满的月份,包括当月、下月以及随后两个连续季月。

79.期权合约买方如何进行行权申报?

期权合约的买方行权的,应在期权行权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30委托期权经营机构进行行权申报,或者通过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协议行权服务,根据协议规定的行权触发条件、行权数量等事项进行自动行权申报。

80.期权合约买方申报行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期权合约买方申报行权,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在规定时间内有足额合约、合约标的或者资金,用于行权结算。投资者相应账户内用于行权的合约或者合约标的不能满足其所有行权申报的,不足部分所对应的行权申报无效,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权申报的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当日多次申报行权的,按照累计有效申报数量行权。

当日买入的期权合约,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81.如果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那么投资者的行权申报是否会受到影响?

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期权合约的交易相应停牌,期权合约的行权申报照常进行。

82.什么情形下,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和行权日将发生顺延?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处于合约标的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之间,且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合约标的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合约标的将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因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该合约品种所有未平仓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被实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前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到期并行权。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上交所对该合约采取暂时停止交易或者临时停市措施,且当日未恢复交易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期权合约恢复交易首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上交所对该合约当日交易采取取消交易措施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上交所所认为应当顺延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顺延的,在实际行权日之前接受的行权申报按无效申报处理。

83.期权合约的交收日是怎么规定的?

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次一交易日。

84.期权合约行权中,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期权合约行权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应合约按照上交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投资者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的,中国结算对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上交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

出现《交易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的异常情形,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85.股票期权行权的现金结算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期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交易所交易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单位净值X(1+对应指数当日涨跌幅)

前款规定的公式中,对应指数当日涨幅取正值,当日跌幅取负值。

86.投资者的备兑开仓证券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的情形是怎样的?

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应于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否则将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补足相应备兑证券。

87.投资者出现违约的,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投资者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违约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其收取相应违约金。

88.期权合约到期前,期权经营机构是否会提醒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合约到期日前的3个交易日内,以网络、电话、短信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逐日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并对提醒情况进行记录。

89.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协议行权服务是怎样规定的?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详细约定协议行权的触发条件、行权数量等事项、各自权利义务以及风险揭示内容,并对该项服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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